EB1A美国杰出人才“包装”论证方式是不是真的不可取?

2024-08-27 15:23

最近很多朋友们提问关于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的包装,以下内容仅作为我的个人看法,并不代表行业观点。


首先从结果导向来说,无论申请人自身条件如何、以何种方式进行论证,材料的真实合理性尤为重要。我将从EB-1A申请的三个重要审理环节为大家剖析,希望会对你们有所帮助:


1.关于移民局对EB-1A最终批准结果核准审核的风险


根据移民局审理原则对于证据表现形式分为:“初始证据”和“额外证据”。而“初始证据”是申请的核心文件,即真实发生的结果性文件。在以往的案件论证过程中,有很多申请人原本可以取得却因重视程度不够或认为没有太多实际意义未能做好证据保存,得知重要性后凭借自身能力陆续找回或取得。在我看来这属于“包装”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不可取。


2.NVC(美国国家签证中心):个人身份性公证以及详细的个人信息(DS260)表格


此阶段考核的是申请人法律公证文件的真实性,相信很多申请人在此阶段不会存在任何“包装”的情况,但对于DS260表格的填写必须还原真实,并不可为了让个人履历丰富而过度“包装。”


3.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面签


真实且简明扼要地回答面签官的问题,不做过多“包装性”描述的回复是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面签通过的最大保障。


综上所述希望大家可以正确理解“包装”的含义,也希望每一位申请人在决定申请EB-1A时,对于自身可以提供的“初始证据”有明确且正确的自我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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